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济源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8元,减交1866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杨**与徐**、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洛阳**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洛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洛阳**有限公司、姜**、王**、洛阳鑫**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