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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赵**、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崔**、原审被告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称已与崔**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清偿完毕,撤回对被上诉人崔**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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