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中州万基城**际城项目部、中州万**限公司、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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