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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限公司与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民劳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限公司又以服判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顶山**限公司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平顶山**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平顶山**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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