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赵*、许**、许*诉被告余亚洲、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赵*、许**、许*的委托代理人赵**、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余亚洲、郭**、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2月12日四原告以希望有利于邻里和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赵*、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