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洛阳**法院(2015)洛铁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洛阳市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2015)洛铁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在庭审中提出审判长回避的申请,未经院长决定予以驳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法院(2015)洛铁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洛阳**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