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王**、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