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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杨**、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争诉被告杨**、被告中国太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范*争于2016年3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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