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新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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