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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吴大众诉被告许昌汇**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吴大众诉被告许昌汇**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受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窦**、吴大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昌汇**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吴大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吴大众撤回对被告许昌汇**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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