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吴大众诉被告许昌汇**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受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窦**、吴大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昌汇**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吴大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吴大众撤回对被告许昌汇**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