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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3日生育女儿贾**,2011年9月29日生育儿子贾**。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8月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已有两年时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贾**、婚生女儿贾**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2、婚姻登记审查表;3、户口薄。

被告辩称

被告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感情不和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被告栾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栾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3日生育长女贾**,2011年9月29日生育长子贾**。现原告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贾**、婚生女儿贾**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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