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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