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安诉被告吕**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路金安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路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路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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