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宜阳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宜阳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阳县**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阳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宜阳**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