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史**诉被告许昌市**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许昌市**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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