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许昌市**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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