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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以下称县规划办)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驻马**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2015年11月25日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的泌阳县花园乡李*村委徐庄北组的耕地约2亩(被占用前载有景观树苗),2015年7月因建恒都夏南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被占用,树木被挖毁。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块土地有征地公告,原告为了解详情,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发出特快专递,申请政府公开信息。被告接收该邮件后,未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回复。请求:1、确认被告不依法受理政府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收到原告王**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知其到被告单位,口头告知了其要求公开的内容,但没有书面作出答复。其同意书面向原告答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原告王**向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寄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特快专递,申请公开恒都**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报批材料。被告签收邮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回复或者公开。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特快专递单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原告王**称因其承包的土地被占用,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要求公开信息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被告称其收到原告申请后已对原告作出口头答复,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答复,其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理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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