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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与鹤**楼煤矿、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小*与被告鹤壁市鹿楼煤矿(以下简称鹿楼煤矿)、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楼乡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牛小*诉称:原告1994年即到鹿**矿工作,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05年任机电科科长,连续工作达16年,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5月,该矿停产整顿,让原告回家等候处理安排工作。此后原告多次找鹿楼乡政府,鹿楼乡政府让去找当时的煤矿负责人田*,田*答复:资金不到位,让回家等待。2013年12月10日,在网上反映问题该煤矿职工安置问题,鹤壁市山城区政府网上回复称:2010年10月,鹿楼乡政府与鹤壁市**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司)签订《鹿**矿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达安接收安置鹿**矿职工,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协议履行前的生活补偿费用,协议签订后,达**司一直未取得生产运营许可,处于关闭状态,无力支付煤矿职工的生活补偿费用,山城区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鹤壁市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亦不予受理。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费;2、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3、支付放长假期间的生活费;4、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牛小*原系鹿**矿职工,根据《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豫政(2010)32号)文件的精神,2010年5月,鹿**矿被政策性关停。2010年10月,鹿楼乡政府与鹤壁市**化有限公司签订《鹿**矿整体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鹤壁市**化有限公司接收安置鹿**矿职工,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协议履行前的生活补偿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对于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鹿**矿因《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出台而被政策性关停,在该意见及相关精神指导下,鹿楼乡政府与鹤壁市**化有限公司与签订了《鹿**矿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对鹿**矿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问题作出了约定。故本案系政府政策指引下的企业关停重组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牛小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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