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周**、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2月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和解,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7.5元,由原告石**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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