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东关*(案)强戒决字(2015)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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