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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4年原告与被告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后就同居生活在一起。原告未婚,被告丧偶并带有二个男孩一女儿。2006年6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夏原告从自己家里拉砖帮被告在其原有房屋的基础上新建四间平房。2010年原、被告经营啤酒生意资金不够,在2010年春向付寨乡农村信用社贷款60000元,向原告二哥田超群借款45000元,向原告三叔田新太借款10000元,因经营亏损,上述借款、贷款至今未还。后原告外出打工挣钱寄给被告,帮助被告的子女成家立业。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也未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同居生活。2006年6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为初婚,被告系丧偶再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原告结婚之前生育有二男一女。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2010年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再无联系。2013年原告回家后,听他人说被告已离家出走。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原、被告结婚登记表、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双方自2012年分开后,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请求,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共同财产及债务尚未明确,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暂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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