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雅**有限公司、漯河汇**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雅**有限公司、漯河汇**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目前暂未发现漯河汇**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河南雅**有限公司的财产也处于被其它法院查封的状态,暂无法处置。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豫**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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