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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