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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平顶**民法院以(2011)平民三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返还史某某11.5万元。2012年2月2日,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判决。宋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为逃避执行外出打工,期间,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法院判决,且于2014年12月在汝州市蟒川镇寺上村建造一座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至今,宋某某仍未履行法院的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人史某某、宋**、宋**、宋**的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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