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林**、蔡**与被告河南郑州铭功国家粮食储备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洪**、林**、蔡**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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