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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甲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刘*甲于2015年8月6日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张*离婚,婚生子刘**由刘*甲抚养,张*承担抚养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张*经人介绍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现随张*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17日刘**起诉与张*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刘**、张*虽系再婚,但双方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刘**要求与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刘*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张*经常无故寻找事端,不尽夫妻义务,不孝敬父母,而且还经常到刘*甲的工作单位闹事,双方已分居八年之久。刘*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刘*甲的诉请。一年后,刘*甲再次起诉,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张*答辩称,与刘*甲夫妻感情很好,刘*甲称双方分居八年不是事实,张*到刘*甲单位也不是去闹事而是去要孩子的学费。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张*结婚至今共同生活有十多年,且生育一子,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有一些矛盾,但应积极对待,多沟通,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现刘**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张*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能证明有法定的其他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刘**请求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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