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5年3月12日左右,被告徐*从原告张**处借走现金20000元,约定一周后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于2015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但仍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张**20000元(贰万元正),借款人徐*。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出具借条向原告张**借款20000元,对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