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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