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主持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