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主持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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