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已于2015年4月28日变更为郑州市中牟县城某某区甲路乙路南某某小区某某室。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