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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