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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等3人徇私舞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李**、刘某某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6年2月14日决定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经查确属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李**、刘某某有罪的证据发生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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