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李*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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