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村第一砖厂因与被上诉人唐**、唐**、薛**、王**、张**、薛**、薛**、荥阳市高村乡后圈行政村第二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村第一砖厂负责人虎小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荆*,被上诉人唐**、唐**、薛**、王**、张**、薛**、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荥阳市高村乡后圈行政村第二村民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元,予以退回给河南省**一砖厂。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