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霏凡客家宾馆、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日通知原告冯**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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