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程有限公司(下称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勤钢、原审被告风神**限公司(下称风神公司)、白**、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杜**,被上诉人周勤钢、原审被告风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优良、原审被告李**、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