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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山**民法院提起诉讼,山**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苏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吴**,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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