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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来诉中国长**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来诉被告中国长**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来诉称,原告系经招工进入被告下属单位一公司工作。后因病于1986年4月份转劳保休息。1994年1月,被告突然停发原告工资及福利待遇。原告多次找被告领导却没有明确答复。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重新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2、补发自1994年1月至2011年4月份的工资及福利;3、为原告补缴自1994年1月至2011年4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依法应当缴纳的统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长**设公司已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改制为中铝**限公司,郑州**管理局于2011年3月29日为其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现原告以中国长**设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来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退还原告马*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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