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州市**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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