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本院认为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扣留、提取吴**、安阳**有限公司等二被执行人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它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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