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安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本院认为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扣留、提取吴**、安阳**有限公司等二被执行人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它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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