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建设、卜红旗、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华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建设、卜红旗、刘**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华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建设、卜红旗、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30元,由原告西华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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