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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某诉楼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楼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住所及确切送达地址的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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