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想你枣业**公司诉被告福州**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水芳洲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好想你枣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