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强奸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某及代理人河南**事务所律师姚**、被告人周**及辩护人史贵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9日早上,被告人周*付给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称有人卖小羊,让其过去看羊,刘某某按周*付指引的道路到达桐柏县毛集镇蔡庄村周老庄,被告人周*付把被害人刘某某领进一处宅院后关院子大门,引起刘某某警惕并想跑掉,被周*付抱住其后腰进到屋内,遂将其摁倒在沙发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多次挣扎欲跑出屋外,被周*付抱回并摔向反方向,刘某某害怕被摔在地上,用手撑着沙发,被告人周*付强行扒掉被害人刘某某的裤子后对其实施强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付辩称,其与刘某某于2014年就相互认识,双方自愿且多次发生性关系,每次发生关系时均给刘某某现金。2015年10月29日早上,刘某某主动到其居住的老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因近两次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未付给刘某某钱,刘某某报警告其强奸。

辩护人认为,双方发生性关系属实,被告人周**同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和其他违背刘某某意志的手段,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刘*某因均是养羊户,于2014年左右二人认识并业务联系。2015年10月28日下午,刘*某给周**联系称想买小羊,周**称有卖小羊的让刘*某第二天早上去买。10月29日早上,被告人又与刘*某联系后,刘*某骑摩托车从住处赶往被告人周**处,在周**电话指路下,刘*某到达周**居住的老房子,在刘*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周**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早上7时50分刘*某电话告知其姐刘*被人强奸的事实,并于8时19分拨打“110”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见到刘*某情绪低沉,精神恍惚,并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刘*某内裤上提取的精斑为周**所留,从刘*某带有精斑的阴道擦拭纸上检出包含有周**的基因分型。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周**的供述

证实其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与刘某某联系,让刘某某第二日到其处买羊,真实意思是想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10月29日早上周**再次与刘某某联系并在电话中告知刘某某行走路线。刘某某到周**的老房子后,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未采取暴力、胁迫行为,双方未发生冲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证实其与被告人周**通过养羊认识,二人互留了联系方式,认识期间因为养羊的问题双方偶尔电话联系,没有其他任何关系。2015年10月28日下午,周**电话中讲有小羊要卖,让刘某某第二天早点过去看羊。10月29日早上,周**再次与刘某某联系,刘某某骑摩托车在周**的指路下,从家中到周**养羊的住房,周**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后刘某某便及时与其姐联系告知被强奸的事实,并拨打110报警。

3.证人刘*、周**的证言

证实2015年10月29日上午,接到其妹刘某某的电话,刘某某在电话中讲被周**骗到毛集镇钟庄村去买羊,结果被周**领到蔡庄村周*庄组周**老房子被强奸了。

桐柏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

证实2015年10月29日8时25分,刘某某通过报警称在桐柏县毛集镇蔡庄村被强奸。

5.到案证明

证实被告人周道付于2015年11月25日下午,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6.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

证实从刘某某内裤上提取的精斑为周**所留,从刘某某带有精斑的阴道擦拭纸上检出包含有周**的基因分型。

出警情况说明,证实了刘某某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并在现场见到刘某某情绪低沉,精神恍惚的事实。

被告人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辩称其与刘某某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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