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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王*甲及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原、被告之前相处还可以,自2012年以来,被告酗酒,打骂原告,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于2013年3月份分居,现被告家人多次去原告家找事,故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户口薄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丙。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酗酒,对其打骂,故而与被告分居,二人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举出相关证据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以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何*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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