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正**限公司、赵*、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正**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郑州正**限公司银行存款一万四千五百零五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