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医院、郑**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薛**、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民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医院于2016年4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郑**民医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郑**医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