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考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考县腾达运输**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诉状的具状人为王**而并非诉状所列原告兰考**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考**有限公司的起诉,具状人为王**,而王**是兰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具备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考**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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