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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理诉兰考县城关乡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补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合理诉被告兰考县城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乡政府)撤销行政补偿协议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城关乡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合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城关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崔**未到庭参加诉讼,副乡长薛**及被告城关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孟*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合理诉称,原告所有的位于城关乡境内310国道南侧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须先进行市场评估后协商补偿方案,因被告没有按规定操作且提出的补偿方案过低,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被告瞒着原告、原告儿女,私下与原告妻子签订了协议,原告、原告儿女为此一直找被告协商,被告置之不理,实行强拆。原告162.4平方米的临街门面房,仅补偿了142600元。该协议有失公平且剥夺了原告的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赔偿强拆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城关乡政府辩称,原告建筑的房屋在兰考县城关乡郭铎寨310国道两侧,因国道拓宽需征用两侧土地,根据上级及县指挥部的要求,由兰考西出口指挥部工作人员负责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勘验,2013年7月委托开封市太**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不明,没有具体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要求赔偿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拆迁补偿费用已经全部领走,评估的是142600元,后经与原告协商,已领走了23万多元,并且有原告妻子曹美丽在兰考县城关乡人民政府财政所打的领款条。

原告李合理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物权所有人李合理没有签字也没有委托任何人签字,拆迁评估报告是非法的,也显失公平;2.房屋征收补偿清单一份,证明安置方案规定应该按照市场评估价并在方案上增加百分之三十,市场最低价是1600元也可以看出评估是非法的;3.证人*。

被告城关乡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3年12月20日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兰发改审(2013)42号,《关于兰考县西入口(G220国道兰考段)道路绿化工程项目的批复》,主要证明该路段经上级部门批准加宽;2.2013年5月9日兰考县西出口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实施兰考县西出口综合整治绿化建设工程的通告》,主要证明按上级要求成立指挥部并通告了各被拆迁户;3.2013年8月21日,原告李合理妻子曹美丽与被告城关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该协议书系双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4.原告李合理的评估报告,证明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5.2013年8月14日兰考县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是依法进行的;6.原告房屋基本情况表、土地及房屋现场勘察登记确认表、被征收土地内附属物登记表、被拆房屋照片五张、房屋征收补偿清单,证明一系列证据;7.2013年8月23日曹美丽领款单据一份,领取237324元,证明已经对原告进行补偿。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5月9日,兰考县西出口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指挥部发布《关于实施兰考县西出口综合整治绿化建设工程的通告》,西出口综合整治绿化建设工程范围为:106国道西绕线与310国道交汇处至开封县交界处沿线,道路红线65米外两侧各35米。2013年12月20日,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兰*改审(2013)42号文件《关于兰考县西入口(G220国道兰考段)道路绿化工程项目的批复》,项目建设地点为兰考县西入口(G220国道兰考段)。2013年7月25日,开封市太**有限公司作出评估结论:李合理坐落于汴兰大道两侧郭**的房屋价值为142601元。2013年8月21日,原告李合理妻子曹美丽与被告城关乡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曹美丽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10间,建筑面积162.4平方米,其中临街房91.35平方米、配房71.05平方米,拆迁补偿费用总计金额为237324元。2013年8月23日,曹美丽领取市皓西出口房屋拆迁补偿款23732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美丽与原告李合理系夫妻关系,曹美丽、李合理是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均有权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曹美丽与被告城关乡政府达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李合理也未提交被告城关乡政府在签订协议中存在胁迫、欺诈的证据,本案涉案房屋已拆除,曹美丽已领取补偿款237324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该协议系有效协议。原告李合理以其本人未在协议上签字且房屋评估违法、价格过低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合理要求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及要求被告兰考县城关乡人民政府赔偿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合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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