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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马**、阮**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阮**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上诉人马**、阮**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许**虽向本院提交村镇建设许可证,但被告对其房屋建筑面积提出异议并有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超标面积通知证实原告房屋系违规建筑,原、被告争议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纠纷原告应向其他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许**。

上诉人诉称

许**上诉称:双方系相邻纠纷,上诉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经政府部门批准建好房屋,被上诉人故意在上诉人房后挖一粪坑,造成上诉人房屋裂缝,院内水井有异味,正常生活安全无法保证,被上诉人已违反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原审以上诉人已收到行政机关对房产的处罚、本案属土地使用权属纠纷为由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马**、阮**共同辩称:被上诉人的猪圈和粪坑早已存在,上诉人在建房时擅自改变规划,违规改向、超建,侵占了被上诉人的宅基地,镇政府也通知其拆除超建,一审民事裁定完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实质上属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由其他机关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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