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孙**、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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